尊敬的领导您好,建议1:恢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本年度没用完的累积到次年继续使用 建议2:是否可以将门诊一部分比较大额的费用纳入医疗报销 建议3:是否可以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呢,如本年度没有使用的没有报销的实行一定的缴费优惠等等呢,每年费用都在涨,列如一个6口之家来说就要缴费2000多 麻烦领导们费心了,麻烦领导们把我们老百姓心声带到全国两会 谢谢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恢复居民医保额度跨年累积的建议
跨年累积的做法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期关于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我省已按照国家要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实践表明,实施门诊统筹可在全体参保人员中实现互助共济,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群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
二、关于将门诊大额费用纳入报销的建议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在做好住院待遇保障的同时,目前,我省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已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主要在门诊治疗的慢特病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制定了契合本地实际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用于保障参保人员较高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关于居民医保筹资缴费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最低缴费标准每年由国家统一确定。在推进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动态调整筹资标准,不断优化筹资结构。国家公布的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政府补助标准已远超个人缴费标准。近年来,随着医保支付范围也逐年扩大,更多治疗重特大疾病的新药、特殊药品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水平的动态增加,是确保参保人待遇支出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