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四川眉山市仁寿县人,09年婚迁至成都市双流区,婚迁前有承包土地,婚迁时眉山地方国土局叫必须交出土地,到双流分配承包地,但婚迁后到双流一直没有土地,没有解决问题希望省政府查明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把农民耐以生存的土地搞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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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请前往原承包地所在地即眉山市仁寿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