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郡3栋一楼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圈占使用,硬化绿地,甚至搭建阳光棚。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第二条,装修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①擅自搭建筑物、构筑物。②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根据二、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中的十三个严禁中的第七项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八项不得擅自改变屋门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根据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第二顶,如果乙方是庭院.绿地、平台.露台、屋顶.地下室、架空层等部伤相连或相邻的业主,在使用上述部位时不得擅自搭建、硬化、封闭,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及外观,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其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①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态、颜色,损坏建筑物外观。②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份。根据五、<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业主是明显的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也明显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明显的属于违建,因此恳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督促违建业主拆除违章建筑,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我局已要求该小区物业及街道办加强管理,我局将对该小区类似问题进行梳理,对存在破坏绿地违规问题责令业主整改,恢复原貌;对违章搭建的问题,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办理相关职责的通知》(仁府办函【2023】33号)文件精神进行处理。在此期间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做好巡查,发现类似问题及时制止违建行为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