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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建言】请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草案二审规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2-25 21:05 已回复

鉴于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有点变味,对将原有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迁到农村新居地的应更加公平合理区别对待,不应一刀切开会确认。
问题一,
今看到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识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丧偶,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在的象成都中心城区,即使买了房子同样得至少一个大人和小孩两个户口才能就读公立幼儿园。请问象这样的父子父女或母子母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到成里上学后,根据提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留后,以后遇到农村拆迁能不能享受拆迁安置(安置房分配)。
问题二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建议在保留原有提案的基础上,再优化一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婚迁)合法范围内的农迁农,在自愿随户口迁出的情况下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随户口一同自然迁到农村新居住地,农村新居住地应该象过去一样自然确认无需开会。
公共建言不用回电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05 09:39

网友你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1、按照中央和省委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因此,成员身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上述原则以民主程序确认,并民主讨论确定成员是否固化管理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2、202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并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如社会公众有补充建议,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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