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于近期购买了位于新津区杨柳大道88号旭辉天府未来城一期的一套房屋。本月22号--28号为房屋的集中交付时间,但是从22号开始,业主进行验收房屋时,发现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交付的房屋标准与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
合同中明确标明了房屋空调的交付标准为美的MDVH-V160W/N1-5R0(E1)型号,我们收房时实际的空调型号为美的MDVH-V140W/N1-5R1P(E1)或MDVH-V120W/N1-5R1P(E1)型号,这一差异严重违背了我们在合同中的协议,也影响了我对新房的使用体验。
基于此,我在此提出以下维权要求:
1. 我要求<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更换为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空调型号,以确保我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益。
2. 提供书面解释: <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提供书面解释,说明为何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指定型号的空调,并陈述解决此问题的具体计划。
3. 合理赔偿:鉴于此次违约给我造成了不便和损失,我要求<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以弥补我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我希望政府、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能够理解我的立场,并积极回应我的合理维权请求。如 <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在12月31日之前作出满意的解决方案,我将不得不考虑采取法律手段保护我的权益。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已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群众: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职能科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你反映购买杨柳大道88号旭辉天府未来城一期的成品房屋,在收房时发现空调交付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这差异严重违背了合同中的协议,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弥补经济损失。
经核实;你所反映的问题属实,我局立即要求开发企业就业主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妥善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开发企业表示会及时与业主沟通,并在2024年1月1日前制定合理的方案,达成一致的意见,整改存在的问题。
我局工作人员于2203年12月29日9点06分给群众电话告知了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