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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投诉阳光熙云湖开发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2-23 12:22 已回复

阳光熙云湖开发商欺骗业主,买房子的时候说车位有产权,现在告知没有产权,只有40年使用权。并且买房子给的车位现金抵用券,现在也用不了。说3月15号通知接车位之后一个月有效。3月份没有达到交付标准,12月19号才通过验收。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达州理政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25 10:25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反馈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29 18:09

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车位产权问题。经核实,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人防异地建设费,其产权属开发企业。目前,达州市拍卖土地时,没有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待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可申请补缴地价款,然后办理产权(可按照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车库出租、出售合同为准)。
关于车位现金抵用券问题。熙云湖开发商于2023年3月29日在达州晚报上刊登了车位券使用的通知,告知熙云湖业主持抵用券在4月14日前到售楼部使用。于2023年3月14日在其售楼部大厅玻璃门上张贴了车位使用权转让选位的通知,告知持有车位抵用券的客户在30日内到售房房抵扣补款选车位,逾期作废。根据《民法典》规定,车位抵用券是否履行属民事行为中的合同纠纷。据该法律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建议您走民事诉讼程序。
未尽事宜,请联系达州高新区科经局,联系电话:0818-3133185。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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