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天悦世家原定2023年12月31日交房,开房商在12月21日通过微信客户经理发送书面延期交房通知至2024年3月31日(延期3个月),理由是因疫情原因,根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指挥部发布的《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文件要求规定的可延期3月,在收到延期通知后半小时,又发信息说2024年1月8日可以接房装修(无验收报告的情况下)。首先,我的房子是2023年2月购买,已经过了疫情防控时间 ,在我购房时合同交房日期仍是2023年12月31日,根据文件要求,是否以不属于不可抗因素外。我的诉求:1、请有关部门明确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情形 。2、对开放商在未取得相关验收报告的情况下诱导业主收房进行严查并处罚。望有关部门给予明确回复。
经核实,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付相关责任条款。建议你们双方按约履行,如你们双方就合同条款履行存在分歧,可进行协商。我局已责令开发企业就延期交付相关事宜与相关业主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如您不认可开发企业的解释,您还可向司法机关起诉开发商,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