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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人居越秀和越林语关于物业费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2-21 15:17 已回复

还是我上次反映的关于人居越秀和樾林语物业费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望相关单位督促开发商处理,这都几个月了……
另外上次反映的问题为什么不能评价呢?当时写了很多,为什么提交不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21 16:10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公园城市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02 14:48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房屋整改期间物业费相关问题。经核实,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房屋产权人收取约定的物业费,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双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因开发商房屋质量等问题未达到交付条件的,物业费由开发建设方承担;购房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内不承担物业费条款的,按合同条款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建议您先与开发商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索整改期间物业费的损失。
以上情况已与2023年12月27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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