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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绵阳仙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违规扣除债权人收益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2-21 12:52 已回复

绵阳仙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们收益时未与我们进行任何协商更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除 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对个人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进行了特殊待遇。非常明确的是,我们当初购买的是绵阳仙海文旅公司的债权,并非什么股权,所以谈不上股息。绵阳仙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作所为跟上述法规明显冲突。如果绵阳仙海文旅公司解释是当地税务所为,请当地税务进行纠正,予以退税。同时更令人不解的是,我所持本期债权到明年2024年2月到期,但是所得税竟然将明年的税费在今年扣除。这个行为实在令人费解。我们的述求,第一请上级领导敦促绵阳仙海文旅公司跟广大债权人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出具书面解释,并协调当地税务退出擅自扣除的个人所得税费。第二,鉴于绵阳仙海文旅公司和广大债权人无有效沟通的情况,我们要求终止认购合同,退回本金,并退回2023年12月16日到2024年2月9日的个人所得税费。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仙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27 14:1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关于“绵阳仙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们收益时未与我们进行任何协商更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故来信投诉,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您购买的“绵阳仙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债权”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政府债权。
2、文旅公司本次代扣代缴个人“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符合《个人所得税税法》关于“利息、股息应当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上述代扣代缴行为并未损害您的切身利益,也避免了您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加收滞纳金的处罚风险。
3、 目前债权存续期未届满,也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不符合提前退还本金的情形。
感谢您反映的问题!

经办单位:绵阳仙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 袁 女 士 杨女士
联系电话:0816-2798126


办结日期: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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