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市长,您好!我于今年9月1日从绵阳外国语实验学校离职,至今未收到上学期的绩效工资、班主任考核绩效、中考奖。我是2023年5月3日向学校递交辞职申请,与我同一天交辞职申请的老师一共有三人。符合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要离职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自提交辞职申请后也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可学校领导以未提前三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为由拒发这部分工资。我们多次与学校沟通,学校领导辩解说这是按照学校的制度,不能发放。他们所谓的“制度”置就业协议不顾,也违反《劳动法》。我们已向绵阳市教体局反映情况,未果!我们实在想要回自己应有的合法劳动收入,特请领导明鉴!万分感谢!
尊敬的留言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绵阳教体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学校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国家工资政策,学校按月、及时、足额向教师发放了相关费用,无拖欠现象。您于2022年6月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7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未满。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于2019年修订了《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服务期未满时,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即辞职)须在每学年末3个月前(即每年的4月)提出,否则学校不予受理辞聘。学校对离职教师的管理规定在全校教职工大会、学部教师会上已经明确告知了全体教职工。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制度管理,2022年4月学校编印并给每位教师发放了《绵阳外国语实验学校管理制度汇编》,要求全校教职工学习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对离职教师的管理规定,从《学校人事制度》制定至今均一直在严格执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绵阳教体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