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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咨询】再问土地何时能够开发利用?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2-17 17:16 已回复

我于12月11日询问:
土地何时可以开发利用?
梓潼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复是:
2021年12月6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已将四川和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该宗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6日)。该宗地所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已在2012年由梓潼县住建局出具(梓住建规字(2012)第05号),相关控规指标详见该条件。

感谢梓潼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复。

该宗土地于2021年12月份在贵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
该宗地有独立的不动产证号,是一宗独立的地块,应当有相应的设计规划条件。
我公司多次以书面形式向贵局审请,已经一年多时间,贵以该宗地块涉案被冻结为由,拒绝出具。
我的问题是:针对该宗地块的开发和规划条件,贵局何时可以出具,土地何时可以开发利用?
请贵局直接回答,感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梓潼县网络新闻发言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20 10:56

您的留言已转交相关机构研究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梓潼县自然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22 18:04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收到再次留言后,我局组织相关股室核实了解到,四川和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该宗地所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已于2012年由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具(梓住建规字(2012)第05号),相应控规指标:容积率≤2.0(不含拆迁安置还房指标),建筑密度≤30%,建筑高度≤80米(自室外地坪算起至建筑最顶端止),绿地率≥35%。经核查,该地块现行控规指标与原规划设计条件指标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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