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书
尊敬的金牛区区长,抚琴街道办事处的同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金沙路社区金沙路西巷19号院落导入信托制物业表决结果公告》提出书面异议。
对以下公告提出异议:
《金沙路社区金沙路西巷19号院落导入信托制物业表决结果公告》
(见图一)
异议目的:
以书面方式告知街道办事处,公告结果和结果依据错误,结果应为三项不通过(不同意)。并告知其他不合法问题。
异议内容详细:
一,未有效核实和公示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却在公告中声称达到标准,属于虚构内容。
本小区属于商品房小区,有不动产登记。依法需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而不是任意想象,或虚构结果,或不加核实随意填写。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未核实到包含全部正确业主信息的业主清册。没有在投票前和投票过程中核对真实和正确的业主信息。
因未在投票前或投票过程中对业主有效证件进行核实和确权,所以参与投票的业主人数并不是真实有效的业主人数。
*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三,三项投票涉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六项至第八项之内容,同意票未达到法定表决的同意票数要求(即同时满足两个四分之三)。错误公示结果和结果依据。
公示的信托制物业合同的第一章第三条中写的信托范围包含了“利用上述财产进行经营”“返还佣金”等。对财产的定义包含了“各类业主共有基金,如物业维护基金”之内容。
因此,按现在的投票来看,表决决议的三个事项均未达到双四分之三的得票比例。结果应为三项均“不同意”。
(见图二和图三)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将必须得到完全授权才可信托的财产通过多数投票的方式进行信托违反《信托法》。
公示的信托制物业合同的第四章第一条写道“物业维护基金”包含“物业费”。
《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所有人的合法所有财产, “金沙路西巷19号管理委员会”只是物业费的代管方。通过多数投票的方式将代管财产进行信托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要将全部业主的物业费进行信托,应获得100%业主授权。否则涉及金额过大的情况下,可能触犯《刑法》涉侵占罪条款。
(见图四)
*依据《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街道办事处调查:就您反映的金牛区金沙路西巷19号院:1、未有效核实和公示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2、未核实到包含全部正确业主信息的业主清册。没有在投票前和投票过程中核对真实和正确的业主信息。3、同意票未达到法定表决的同意票数要求(即同时满足两个四分之三)。错误公示结果和结果依据。现具体情况如下:您所反映的上诉问题,需与专业的人员进行反馈与核实,对于确实存在的不合规流程,将按照规定流程推进工作,属于较长期的工作,仍需跟进。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于2023年12月13日17:20与您电话联系,情况您已经知晓,应您的要求,后续进度结果将再次与您联系。若有不明之处欢迎联系金牛区抚琴街道金沙路社区:87673564进行咨询。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