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在“问政四川”以代码为“3152796”的帖子进行问题反映,但12月8日营山县悦中乡政府回复内容不符合川办发[2023]34号文件关于搬迁安置相关条款。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的通知》(川办发[2023]34号)文件要求,应该是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安置房具备搬迁条件后,再安排村(居)民迁出受地质灾害威胁住房。第四章(搬迁安置)落实执行主体责任是村(居)民自身还是根据文件中第七章(保障措施)职工规定的各级政府。请问“安置”二字是什么意思,悦中乡政府回复的“宅基地需要您自己进行选定”符合“安置”二字的本意吗?
望领导严格按照川办发[2023]34号文件解决受地质灾害威胁住房搬迁问题!谢谢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候处理结果。
经核实,您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的通知》(川办发[2023]34号)文件理解有误,乡上的干部已再次通过电话与您耐心沟通和政策解释,您也表示理解相关政策。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政策了解。感谢您的来访,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