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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拆迁 咨询】户口回到原籍是否有子女的安置份额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2-13 07:53 待解释

尊敬的领导:
您好!请问新都区府发的2014年65号拆迁文件或是其他政策文件是否有明确规定户口在本次征地范围内的轮换工不应享受安置?
项目征地时间为2013年,在早些年时,家里亲属在其未退休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其子女进行工作对调,户口回到村上,履行其子女本该履行的村民义务,进行责任田的劳作,而子女则被换到对应的单位进行工作。这样的轮换工根据新都政府的拆迁安置政策是明确规定无法参与拆迁安置吗?那么其子女在土地征收时间前,户口回到原籍是否有子女的安置份额呢?
现在处于分安置房二榜发放期间,拆迁办却突然告知亲属不能安置原有35平方份额,只认定亲属作为原住户配偶的身份分配20平方安置份额。但亲属户口在本村,也履行了长达十几年的村民义务,并且没有享受任何单位的福利住房,也属于当时政策下的轮换工身份。
目前亲属配偶还需补偿近三万元房屋购买费才能分到原定的双人份额——共70平方安置面积(套二房屋),而亲属配偶属于一级残疾人并且拥有残疾证,那么区政府针对残疾人是否有相应的优惠安置政策呢?目前这种被临时告知的安置方案对亲属家庭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因为之前亲属一直是按人头算扣除的2w多35平方安置面积的费用,也拿的一样的过渡费,目前轮到安置分房时期却不认这样的人头份额安置了。
针对新都拆迁办这种分配安置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明确的的政策规定或是法律依据呢?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的答复,非常期待您为我答疑解惑!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都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15 15:05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新都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提供的户籍资料显示为退休工人,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都府办发(2014)65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款: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属于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五年以上)的人员按每人2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进行统建安置。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3-12-15 21:05

谢谢答复,本人查询相关资料发现并没明确法律及政策条款规定,轮换工在领取退休工资情况下必然导致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请问新都街道办可否向本人公开新都桂林小学项目安置方案及拆迁安置协议?并且提供轮换工不属于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依据呢?
另外,根据四川省国士资源厅提供的川国土资函 〔2008〕1789号《关于对农村轮换工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权利的回复》载明:“如产生分配纠纷的,建议按以下意见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具有集体户口、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轮换工人员,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参与土地征收补偿。”

而根据新都区府发的2014年65号文件《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征地范围内,下列人员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讨论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的子女。
并且当时亲属因为响应国家农换工政策(川府发【1992】24号文件)迁入其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亲属及其子女按照新都府发的2014年65号政策文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都是有安置资格的,为何新都街道办否认其不是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相关人员给出明确证据,直接联系本人!不要用“退休工”这类字眼来敷衍。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亲属因政策被轮换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与其配偶形成家庭成员关系,依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法律未禁止作为家庭成员的轮换工对家庭承包的士地不享有经营权。本村村委会、村民都可以证明亲属在家庭承包的土地上进行了实际性的耕种经营。
为何新都街道办进行如此模凌两可的答复?
明明有那么多政策性文件指示的情况下,亲属及其子女是完全可以享受到安置资格的。新都街道办却直接无视,真的太让人心寒了。
平民老百姓想要维权真的就只有走法律途径了吗?请看到这个评价的相关负责人员直接联系本人解决问题,本人对此答复很不满意。如不妥善处理解决问题,媒体渠道也好,法律渠道也好,本人会一条路走到底,坚决维权。
此外,非常感谢问政四川平台让更多像本人一样的平民老百姓有了诉苦的权利。感谢各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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