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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关于住房购买中遇到的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jing297277551  2023-12-13 02:27 已回复

      关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内“领秀江南国际社区”楼盘,在2017年楼盘预售时,明确标识了周边配套设施沙盘,“梓潼路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与小区楼盘就是一街之隔,在楼盘交付接房至现在,此配套实施也没有完工,江阳区市场监督局回复是根据《泸州市江阳区杨桥湖片区规划研究》,该小区周边确有中小学用地和医疗卫生用地,(回复的是没有问题,但是学校已经修到了无法就读的区域,而且离得很远,更不能说开发商的沙盘宣传“有理有据”吧?)但是开发商宣传的沙盘明确显示了学校和医院的位置是一条马路的位置,对于这几点,各业主有诸多的疑问,希望司法部门通知得以回复:

1、因为是期房,消费者是看实物沙盘选购,现在实际规划和沙盘不符合,是否可以不接房;

2、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是得以相应的补偿;

3、如果不接房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比如物业费,滞纳金,退房的银行利息等等);

4、小区物业以业主不接房,不缴纳物业费控诉业主是否有道理;

5、小区物业是开发商招标引进,对于楼盘各种问题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盲目接手物业,因为开发商原因很多业主不接房而不交物业费,物业是否该直接与开发商沟通,而不是控诉业主;

综上所述问题是成千上万户业主共同的疑惑,恳请各位领导同志耐心解答,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26 15:36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关于住房购买中遇到的问题”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零四条之规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023年12月25日,街道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办理情况,您表示已知晓。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事项,可直接到蓝田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办公室了解或电话咨询,电话:0830-8589926。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经核实,您所反映的“领秀江南国际社区”,应为位于蓝田街道内的“领秀江南”小区。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您通过问政四川“关于领秀江南国际社区开发商虚假销售宣传的咨询”的留言,已于2023年10月24日就涉及我局职能有关情况已作出反馈并告知您。
针对您本次的留言,现将涉及我局职能有关情况再次反馈如下:根据“泸州市江阳区杨桥湖片区规划研究”,该小区周边确有中小学用地和医疗卫生用地等的规划,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我局认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如您仍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电话咨询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电话:0830—3177511。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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