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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造成成鱼和鱼苗大量死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2-11 19:23 待解释

一:我1998年承包了四川成都简阳壮溪乡千工堰水库清落区!自费经济4万建成鱼塘!后几年洪灾原因(申报乡政府经费没到解决)又维修建池经济3万5!又因历史原因当地百姓农田用水由乡政府协调盖章达成百姓不用花一分钱无偿用水。直接多年损失经济2万多!二:2020年至2021年多次找乡政府续签合同!乡政府把想包我承包的消落区鱼塘的新水库方叫到乡办公室一起!造成三方争吵!并当着乡领导在场水库方说话吓我方!不让岀鱼塘要我方一条鱼打不成!三:乡政府把事情一拖再拖不解决问题!新水库方过后在2021年端午节前不准我方给鱼治病!还不准我打鱼!水库方三人并用刀把我的栏鱼网损坏把船强行放进我消落区鱼塘里到2023年3月!当时报警110和乡政府一直一个问题没解决好!四:2023年6月25日想包消落区鱼塘的新水库方在高产村干部在场和2个乡警务员在场强行放了鱼!(当天我方正在与乡政府领导沟通。协调!乡政府领导说他们不知道强行放鱼苗的事!)!并造成我的成鱼和鱼苗大量死亡!2023年11月8日新水库方又强行把我的两年没打一条鱼的渔塘的鱼全部捕打了!并向乡政府说是没打我的鱼!并放水清了塘!五:求助12345平台!上访!乡政府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到现在没解决一个问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东部新区壮溪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13 13:56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目前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东部新区壮溪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14 14:06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壮溪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1.千工堰水库一角为水库消落区,自2001年4月2日起由蒋某个人承包经营,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2014年3月千工堰水库管理站被依法撤销,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入乡镇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0日到期后,蒋某于2014年12月30日通过财政交纳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的承包费并将“合同”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8〕47号)发布,依据文件第二条(五)款第一项之规定“全面禁止饮用水源水库签订承包养鱼合同,已签订的必须立即终止。已解除承包养鱼的非饮用水源水库,一律不再承包养鱼。承包养鱼合同未到期的非饮用水源水库,要锁定承包合同期限,一律不得延包或变相延包”,到2020年12月31日,蒋某第二个“合同”即到期终止,故蒋某对该消落区不再享有任何承包权益,包括2001年合同约定的优先承包权等权益在内亦不再享有。2020年您的合同到期后,您拒对水库里的水产进行清场,故政府、村委召集您及水库承包商多次进行协调,故意恐吓不属实;2.壮溪镇人民政府与高产村村委会于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多次发放告知书,并现场多次告知蒋某打捞消落区内鱼苗,退还水库消落区承包使用权,蒋某皆不予理会,且提出不合理要求。周某依据与原壮溪乡政府签订的《千工堰水库承包养鱼协议》对水库进行经营管理,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3.由于多次沟通无效,蒋某一直拒不清理鱼塘,故水库承包商报警并在其见证下放入鱼苗,该行为属于水库承包商在现有合同范围内的正常经营行为。4.关于维修费,系您承包水库期间个人经营行为。关于抽水费,该水库为农业生产灌溉水库,协议上明确规定,应优先保证农民生产灌溉用水,并均由承包人负责。5.自2020年以来政府、村委多次与您及家人协商,一直未达成一致,并未出现您说的推卸责任。
以上情况于2023年12月14日10时07分,电话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成都东部新区壮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3-12-14 20:11

乡政府不解决事情的起因!并单一把我损失的鱼成了别人的私有财产!说成是所未的正常行为!我方望政府合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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