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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高新区税务局不合理补税政策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2-08 11:24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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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14 08:57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高新区税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3年12月11日17:03我局工作人员拨打投诉人电话,了解到:1.投诉人选择【贪腐 投诉】是因为平台无其他选项,只能勾选此项,但投诉人也表示实际反映的问题并不涉及贪腐;2.纳税人2021年3月1作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66840.00元,2023年11月高新区税务局接上级机关下发的大病医疗疑点数据后,对投诉人进行了政策宣传辅导,投诉人发现当年不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条件,遂于2023年11月24日更正申报,删除原填报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66840.00元,并补缴税款9036.94元、滞纳金3962.7元,税款及滞纳金均已入库。但投诉人认为本人2021年作2020年度汇算申报时误填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非主观故意,且税务机关未及时提醒,本人可以补税,但不应承担滞纳金,故其投诉的实质诉求为退还已缴纳的滞纳金3962.7元。
工作人员在电话沟通过程中,向投诉人解释:税务机关通过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网络直播、扣缴单位等多渠道开展了广泛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自行或通过扣缴单位填报享受,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或扣缴单位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在2023年根据第三方(医保部门)数据比对结果开展专项附加扣除疑点数据的提示提醒及督促整改工作并未违反前述及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追诉期的相关规定,且加收滞纳金为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投诉人坚持要求退还已缴滞纳金3962.7元的诉求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免予加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无权进行处理,但投诉人认可工作人员已进行政策解释,同时工作人员已第一时间将投诉人沟通过程中提到的建议“医保部门在汇算清缴时将纳税人可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推送/关联至个税APP,以提醒纳税人准确享受政策”报区局税政部门,以期逐级向上反映、待条件成熟推广运用后能进一步提升个税征管服务质效。
以上情况您表示知晓。
成都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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