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已于2023年11月6日印发,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请问绵阳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有没有对应的实施细则发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规范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文件精神,新政从11月7日开始实行。此次新规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的不同状况,对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区分地域类型作出规定: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考虑到我省地形复杂,各地情况不一,《通告》规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目前,我市部分县(市、区)还未确定地域类型。我局在11月15日下发了《关于做好近期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函》,建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请示本地人民政府尽快确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为乡镇人民政府有序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提供遵循。同时,对于尚未确定所属地域类型,但群众提出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建议按照两种情形,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审批工作:一是对于尚未确定本县(市、区)所属地域类型,建房群众在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前提下,自愿按照人均住房不超过 30 平米(即平原地区标准)提出宅基地建房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程序予以审批。二是对于尚未确定本县(市、区)所属地域类型,建房群众在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前提下,要求住房标准按丘陵地区或山区标准审批的,应当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待本县(市、区)所属地域类型确定后,再予审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规范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文件精神,新政从11月7日开始实行。此次新规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的不同状况,对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区分地域类型作出规定: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考虑到我省地形复杂,各地情况不一,《通告》规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目前,我市部分县(市、区)还未确定地域类型。我局在11月15日下发了《关于做好近期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函》,建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请示本地人民政府尽快确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为乡镇人民政府有序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提供遵循。同时,对于尚未确定所属地域类型,但群众提出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建议按照两种情形,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审批工作:一是对于尚未确定本县(市、区)所属地域类型,建房群众在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前提下,自愿按照人均住房不超过 30 平米(即平原地区标准)提出宅基地建房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程序予以审批。二是对于尚未确定本县(市、区)所属地域类型,建房群众在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前提下,要求住房标准按丘陵地区或山区标准审批的,应当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待本县(市、区)所属地域类型确定后,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