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1年7月贷款购买成都东部新区简州新城中交锦观小区二楼一套房子,2023年11月通知收房。发现一层架空层的物业用房装修后,直接把小区外墙围栏破坏打开,把原来应该是绿化的地面硬化,做阶梯连接小区的一层架空层开门,现在二楼阳台下面直接就和小区外面通道一体了。这种不负责任的乱改,不仅侵占小区公共绿化,还严重影响二楼业主房屋安全性和私密性。经问询幸福绿城物业(目前物业)说是设置逃生通道,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因为小区规划有正常的人行通道、车行通道,消防紧急出入口等,且与中交在卖房时的图纸告知不一致。对于中交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有此改动下交付房屋(物业说的开发商交过来就是这样的)我要求整改恢复或退房,拒绝收房,现开发商和幸福绿城物业均不履责。恳请领导为普通群众做主!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目前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公共服务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公园城市建设局核实,您反映的一层架空层物业用房实际为10号楼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该房屋处的外部通透围墙在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阶段,均留有对外的人行出入口。
以上情况公园城市建设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上10时15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经公共服务局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以下简称“法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等相关规定,就退房的条件,遵循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相关约定;合同以外的退房条件,遵从《法释》的相关规定。 建议您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公共服务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16时10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怀疑规划审批里的图纸是否为原始图纸?(或者是后来改动过的)。我作为购房者现在手里的图纸为开发商销售卖房时给付的,当初买房也是据此,所以我要求按此收房 ,请领导对我按开发商给付图纸收房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