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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投诉阳光大地置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2-05 22:47 已回复

本人投诉阳光大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阳光大地物业服务集团(物业公司)。
投诉事项:
一、阳光大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物业费。
我于2023年5月7日在眉山市东坡区阳光云梦州购房一套,根据合同约定应于2023年6月7日交付房屋,截止至2023年12月5日该房屋也未完成交付。
(一)根据购房合同第十四条“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文件内容见附件1),并满足第十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截止目前本人仍未收到开发商正式的收房书面通知,且未收到《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开发商不允许房贷未完成房贷情况进行交房。房贷放贷于2023年8月初,根据开发商内控制度导致我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收房。
(三)2023年8月初,便要求开发商就房屋墙体、玻璃、门、窗、墙砖等问题进行整改,开发商说已委托物业公司整改,由于物业公司整改极其缓慢,我已在问政四川进行投诉(可查询记录),经相关部门督促该公司物业有迅速提升(向政府工作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致谢),但仍未完成全部整改。2023年12月2日,在处理了大多数问题后,本人也怀着理解的态度主动要求验收房屋。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在缴纳物业费环节遭遇物业公司不合理收取物业费的诉求,该物业公司要求我从2023年6月7日开始缴纳物业费(按照此要求我将多支付近半年物业费),本人当场表达异议并提出应该从12月2日开始计算。
根据以上内容可得出四点:
1.开发商从未向我书面出具收房通知,且从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从未履行收房交接程序,从此也表明开发商未曾向我交付房屋,物业则从未我提供过物业服务,我不需要缴纳书面通知前的物业费。由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按照该合同第十、第十二、第十四条约定我可追究逾期赔偿,赔偿金额为已支付金额*万分之二*逾期天数=178* 1288540*0.0002=45872.02元(以178天计算,随时间逐日增长)。
2.开发商明确表示房贷放贷前不会向我交付房屋实际上也确实未向我交付房屋,表明物业公司从未向我提供服务,所以我无需承担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
3.物业公司受开发公司委托修缮但是故意拖延工期,意图通过这种方式以购房人不愿多生事端的心理强迫购房人多支付半年物业费。
4.物业公司主张的半年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逾期赔偿诉求
(一)如物业公司强行向我违规收取交房前的物业费,本人将按合同约定要求阳光大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开发商按合同第十、第十二、第十四条条款向我支付已支付的房款*万分之二*逾期天数的逾期赔偿费。
(二)必要时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并通过包括不限于抖音、微信朋友圈、眉山人网等平台,以如实、合规、合法的方式告知人民群众我的维权过程,并帮助未购房者及时避免开发商售后不合规行为。
三、请相关部门领导主持正义、维护公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12 14:28

网友:
您好!现将您反映的事项回复如下。
经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反映人与开发企业于2023年5月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企业应于2023年6月7日交付。该项目为现房销售,9号楼于2020年12月4日取得《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符合交付标准。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已督促开发企业联系施工单位全力配合反映人验收房屋,向反映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与反映人友好协商解决物业费问题,做好群众解释沟通工作,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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