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成华区行政管理局回复应由集中用餐单位进行办理,不需承包方办理,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请予以纠正。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成华区行政审批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12月6日电话联系您,并告知您单位食堂可以由第三方承包经营,承包方要满足相关的相关的条件,但申请还是由单位来申请,只是在主体业态后面要加括号标注是“承包”,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28-8438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