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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筹备组未经业主大会,违法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贺代军  2023-12-04 15:26 已回复

领导您好,我是锦江城市花园一期的业主,我们小区目前正在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候选人,我们发现,筹备组在组建过程中,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情况下,私自修改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换届小组组织业主大会会议换届,依据所谓“修订三大文本”未经过业主共同表决程序。依据原三大文本,4号公告-10号公告均不能成立,以此投票的决议自然无效,再继续进行没有意义。

1、2023年6月15日三圣街道在《关于锦江城市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提示函》第三点明显载明: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换届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换届小区不能对小区自治的三个文本进行修改,不能将文本列入本次业主大会表决事项!

2、在2023年11月15日锦江城市花园一期10号公告公布提交会议审议事项中,也确认并无投票表决三大文本的议题;10号公告提及根据以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为依据,但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哪个版本没有明确。修订版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依据旧版则本次业主大会表决内容、方式、规则与旧版规则完全不同,冲突!

3、4-10号公告内容均属违法,其换届小组未能依据小区现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工作规则进行换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明显存在错误和冲突。比如:4号公告规定的投票权数错误、5号公告的修订错误、6号/7号/8号/9号公告旧规则不存在的“监事会成员”。10号公告主张“业主委员会”和所谓“监事会”选票送达、回收、表决方式均无议事规则支撑。

4、所谓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及监委会均未在上届三大本中体现,但筹备组仍一意孤行,以自己的违法想法来组建成立。

请求领导依法介入监督指导,解散违法存在的筹备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13 14:37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三圣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换届小组修改小区“三个文本”进行表决的问题 经核实,锦江城市花园一期业委会换届小组发布的关于召开锦江城市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第10号公告)中未有对小区“三个文本”进行表决的事项。 二、关于本次业主大会的表决内容、方式、规则与参照的旧版“文本”有冲突的问题 1、表决内容与旧版“文本”有冲突的问题:经查,本次业委会换届选举增加了对监事会委员的选举(第一届业主大会未设置监事会)并在此次业主大会上进行表决。按照旧版“文本”中《锦江城市花园一期管理规约》第三十八条:“全体业主要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此次召开业主大会设置监事会不是该“文本”的禁止行为,是符合“文本”原则的,所以不存在冲突问题。2、表决方式、规则与参照的旧版“文本”有冲突的问题:经查,本次业委会换届选举在投票方式、规则上增加了线上投票。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可以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或者书面方式进行...”,线上投票是符合法规规定的。同时旧版“文本”中《锦江城市花园一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形式未有禁止线上投票的规定,所以不存冲突问题。 三、关于4—10号公告涉及的相关问题 经核实,锦江城市花园一期换届小组第“4号”公告中有关投票权数是按照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数据信息为依据进行核准发布的。若公告信息存在误差,请您将掌握的具体信息向换届小组进行反映。第“5号”关于修改和表决三个“文本”的公告,由于公告内容违反相关法规,在街道和社区的督促整改下该公告未实施。您反映的第“6—9”号公告旧“文本”不存在有监事会的问题,本回复已在第二大点的第一小点进行了阐述。第“10”号公告关于选票送达、回收、表决方式是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锦江城市花园一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的,不是无议事规则支撑。 四、关于业委会成员人数和监事会在上届“文本”中没有规定,换届小组仍违法组建的问题。 经核实,此次业委会正式成员人数设置为7人,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的规定。
2023年12月12日11时20分,工作人员与您联系,您对办理结果表示知晓,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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