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 你好
我在绵阳江油市辖区内购置一商品房(名为),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21.8.1,交房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前(签订预售合同时间为2022年9月)。
2023年8月开发商以“电力公司原因造成延期 ”发出交房延期通知,说明延期一个月。后发现该房产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意见书》时间为10月和11月,我们业主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说政府有文件明确说明可顺延交房期限3-6月,不存在违约。请问江油市、绵阳市或四川省是否有相关文件,是否规定了疫情和延期交房之间的条件和关联性?还是说,只要疫情期间的房地产,就都适用延长3-6个月的期限?如有,请转发一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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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留言反映关于“延期交房”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了解,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可参考《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复工的通知》(绵府办函〔2020〕25 号)第四条加强合同履约变更指导:对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工期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可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延期事实及违约责任的认定请买卖双方以商品房合同约定条款为准,若存在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