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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我本人在龙泉区,大面地铁站岀车祸,龙泉事故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2-02 17:48 已回复

我本人苟*江从广东带老婆在华西看病,今年4月7号中午在龙泉区大面地铁站,被一个开网约车闯了,我背骨折,多次找龙泉事故中队解决合处理,事故中队,每次去找警官处理,每次警官叫我去法院起诉。希望各位领导解决,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龙泉驿区城运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04 10:00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请耐心等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龙泉驿区城运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06 17:12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 2023年04月07日13时07分许,张某华驾驶川AA22824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潇沿龙泉驿区桃都大道西段非机动车道从龙泉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桃都大道西段“大面铺地铁站”路段(此道路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违规停车后,乘客陈某潇打开左后车门时,左后车门与其左侧同方向直行的由您驾驶的悬挂川A924591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您受伤,两车受损。 经调查,川A924591号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与您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您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此事故张某华驾驶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违规临时停车下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乘客陈某潇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苟某江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张某华和陈某潇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您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该事故已经处理,您现在反映赔偿的事宜,如果和对方当事人不能调解协商达成一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12月5日10时15分许, 与您联系,您表示已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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