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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古城小区北苑》进一步投诉,住建局主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p357614498  2023-12-02 12:32 已回复

对2023-11-26 10:00在问政四川上关于《古城小区北苑》治安投诉的进一步补充与继续投诉,前置投诉查询码3150558。2023年11月29日15:57街道办来电,证实该小区物业费由政府出资,并不收取物业费。问政四川与成都市12345平台投诉已经有一个星期,始终不见住建局领导回复,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请成都市及天府新区领导敦促住建局尽快根据前置投诉做出处罚与回复,另外本次也请税务局对物业偷逃税款的行为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请处罚。

本次补充以下四个问题,请相关领导做出回复:

1、古城小区北苑是否可以无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古城小区北苑是否可以向租客收取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相关条例还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相关法律均规定物业应该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没有权利向租客收取。同时既然政府已经出过物业费,业主实际并未产生物业费,那么实际收取的“物业费”是否为保护费

3古城小区北苑是否可以通过限制进出的方式收取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同时参考郑州市、绵阳市等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个等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古城小区北苑是否可以用私人微信收取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物业公司使用私人微信收物业费,应该被视为偷逃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会使物业公司的收入无法被税务机关监控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局对物业偷逃税款的行为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请处罚。

 

 

尊领的各位领导,近期发生的这一系列事情,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质量和权益。尽管我们已经多次向华阳街道办反映,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我们期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然而,华阳街道办未能履行其职责,未能对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协调,导致问题持续存在。这种包庇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成都市市民的权益,对我们的人身自由、安全以及尊严造成了极大地影响。

作为一个普通市民,我们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协同合作,公正、透明地处理这次的问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期待您的积极回应和协助。

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04 10:49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2-08 09:52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税务局、华阳街道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表示发票购买方信息不对,已重开数电发票23512000000135957791并发送至您的邮箱。
1.11月25日12:29分,您乘坐川A2***A车辆停至古城小区北苑大门处,有两名保安上前询问情况,当事人称要将生活物品搬离小区,保安称搬家需要到物业中心补缴物业费后开具出门条才能将物品放行,当事两名保安并未对您进行涉黑围堵。2.按小区自治管理规约,租户需每月按0.5元/㎡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按您所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时间计算,收取了您420元物业管理费,因财务人员周末休假,该笔费用由当日值班保安通过微信收款方式代为收取后,11月27日该笔费用已上缴物业服务中心公账。3.您3月入住小区,至搬离之日共居住8个月,因安置小区物业收费系统需以半年为单位收取,故收取1年物业费420元。您对多收取的4个月物业费不满,经工作人员与物业协调,已将4个月物业费共计140元以微信转账的形式退还给您,您于11月28日09:28分收取该笔退款。
以上情况于2023年12月6日10:52、11:38与您联系,您的电话无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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