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母亲1965年生,我姐1986年生,我1993年生(有准生证),均为女儿,请问下政府,我母亲为何不满足双女户条件?
2.如果期间有引产(执行计划生育配合计划生育,这期间引产没有生产)这算不符合双女户规定?还请指明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母亲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问题
经核实(您母亲口述),您父母原配夫妻,1986年生育一女孩、1993年生育一女孩、1994年生育1男孩(短暂存活后死亡),曾经生育三个子女、且三子女见面,现存两个女孩。根据(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申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政策,缺一不可。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根据当时的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特殊情况且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办理二孩准生证,原配夫妻没有照顾生育三孩的政策。综上所述您父母生育的第三个子女属于违法生,不符合奖扶政策的第二条“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故您父母均不符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不予办理。
二、关于配合执行计划生育引产手术后活产,后子女死亡,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问题
经调查您父母生育两个女孩后,违法计划外怀孕三胎,在实施引产手术后生育了第三个子女,虽然第三个子女短期存活后死亡,但是违法生育事实存在,不符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故您父母不符合奖扶条件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感谢您的留言,如对上述回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烦请致电剑阁县卫生健康局详询,联系电话0839-66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