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书面材料,及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名山区法院也没未与我本人联系的情况下,违背相关法律程序冻结本人名下银行卡,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依法请求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收到贵院短信,贵院已受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诉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1803号初18584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是追偿权纠纷,被告的住所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浦排村围肚南二巷。
2、被告周鹏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个人借款额度合同》约定所产生的争议由贷款人微众银行所在地(包括经营所在地丶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微众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协议》和《小鹅花钱应用服务协议》均约定协议签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双方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3、被告周鹏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债务违约,现在在踏踏实实的工作,因疫情原因,收入下降,负债严重,生活困难,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和罚息,欠债还钱,但也要考虑负债人的实际情况,原告和法院冻结申请人银行卡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工作,导致申请人原本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申请人有强烈还款意愿,需要稳定的工作环境才能挣钱还债。
因此,原告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争议,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管辖法院来解决。综上所述,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贵院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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