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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对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文的疑问
2023-11-21 15:28:38
已回复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请问我是否可以以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申请评定工程师职称?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时间:2023-11-27 16: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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