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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咨询】女职工生育津贴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1-21 14:49 已回复

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薪资,高出部分单位明确不发放给个人,请问是符合规定的吗?对于员工个人该如何申领高出产假薪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青羊区医疗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24 15:04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反映的问题,青羊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青羊区医疗保障局核实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电话联系,您称需咨询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工资,高出部分有无规定是否给员工。
因您未提供身份信息以供查询,中心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您,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医保〔2019〕30号)、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2〕17号)文件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顺产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我中心根据文件规定核定单位员工生育津贴,单位是否发放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工资部分,请您咨询单位。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11月23日10:47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悉。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市人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24 15:2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咨询中心处理,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信访诉求已收悉。根据: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七条规定,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若用人单位并未按照规定支付产假期间的工作待遇,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议您可向您工作地所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实名投诉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11月24日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若您还有其他人社疑问,欢迎拨打全国统一人社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成都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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