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香城云庭小区,1楼住宅商,多次向物业反馈无果,为避免小区安全隐患,请尽快处理。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新都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已督促小区物业对违法违规住改商的业主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到期未整改后报执法部门处理。同时加强小区住改商的巡查、制止、上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业主可采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