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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公司与员工未签订劳动不及时购买社保
2023-11-16 15: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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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10月20日在金堂县淮口镇浩旺东路B9栋四川祥运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从事设备安装维修工程师工作,自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7月6日四川祥运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未给本人购买社保,在2023年7月7日才给本人购买社保且公司当月自作主张提前扣了本人6月份工资450元,公司解释为公司购买社保需要提前一个月扣除员工社保费用的不合理行为且没给员工下达任何书面通知,公司至今只为本人购买了7,8,9月三个月社保,所以公司应补缴本人2,3,4,5,6,10月的六个月社保以及退还公司不合理扣除的450元 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10月20日该公司没有与本人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有书面通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人于2023年02月02日入职,在2023年10月21日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这段时间单位都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本人月平均工资为3625元(前三月薪资每月3000元,第四月起为每月4000元),本人要求单位自入职满1个月到离职这段期间(7个月19天)的双倍工资,即55342元。去除单位已支付部分还需赔偿本人55342÷2=27671元,由于本人十月份在祥运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二十天的薪资未结算,公司还需要结算本人工作二十天的薪资4000÷30×20=2666元。 由于单位有存在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本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3625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堂县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11-22 15: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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