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三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时,货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货币拆迁的单价的是以当时的市场价?还是以5年前,十年前的价市场价格制订的?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关注到,并已转相关责任单位。
网友,你好。收到您反映问题后,三台县住建局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以下简称:征补中心)对此项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核实:根据《三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三府办发〔2020〕35号)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三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三府办发〔2020〕35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