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四川或成都地区,商品房销售行为中,销售者或开发商公示不利因素时,是否应该在销售现场显眼醒目的位置公示,或者设置固定的展示牌进行公示?
2.销售者或开发商是否应该对不利因素有提醒义务,需明确告知购房者商品房存在的不利因素,例如周边存在垃圾场、轨道、噪音污染、工厂等。
3.以上问题是否有详细的法律规章文件规定?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确保商品房不利因素在销售现场得到全面公示,购房群众的知情权得到有效维护,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成都市各区(市)县住建部门下发《商品房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模版)并全面推行,其中规定:2021年4月15日以后新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以及4月15日以前取得预售许可但还有剩余房源销售的项目,必须100%将不利因素和含不利因素的合同示范文本全部按时公示到位,并抓好销售现场执行情况检查,发现未严格落实此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其中要求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指导,对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周边已规划或在建或正在运营有地铁线路、机场、污水处理厂、加油站、垃圾处理设施、通信和高压电力设施,以及市政重大工程设施和厂矿等,可能对后期入住居民造成影响的噪音、异味、辐射等,应结合属地土地出让合同对开发企业提出的修建隔声设施等降噪措施的要求,在不利因素中予以明确告知,并纳入销售现场合同示范文本,购房人确定购买意向后,应纳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内容。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