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
我女儿家拆迁(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现地方政府因安置工作,要求我女儿之前户口所在辖区出具她未享受国家相关安置政策的证明。我女儿户籍最早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5号,于2003年迁至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16号。我们分别联系了这两段时间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和社区(如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街西华门社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荷花池街道办事处等),均被告知无法办理。
合肥市的拆迁单位不认可成都市房产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要求必须有原户籍地街道办和社区证明,方可享受拆迁福利。请问一下领导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理呢?
附拆迁单位出具的协助办理说明。
来话人:
您好,你所反映问题,西御河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西华门社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3年11月10日,经西华门社区核实,市民政区要求社区只能出具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西御河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10日
请问领导,如果该项证明在社区或者街道都无法办理,请问该在哪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