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户籍在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白果村14组,2012年就已办理了离婚,去南兴户籍处办理分户,这些年跑了7,8次户籍处一直不同意办理,说是规定离婚不能分户,除非我离婚的时候分了住房才能办理,这个规定一点都不合理,双方都已再婚,而且再婚后对方的第二任妻子也将户口迁到南兴镇白果村,户口簿上我的户就成了多余的,我个人用户口本每次还去找人家拿,特别不方便。为什么我不能分户?请相关部分协调处理
来电人:
您好!您于2023年11月6日提交的关于“咨询分户问题。”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广汉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大队请示四川省公安厅双基总队,就关于农村居民分户相关情况做出要求,需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执行。
《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
第二条 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原则 农村地区按照“一房一户”“一家一户”基本原则为农村居民登记户口。“一房一户”即一处(套)具有独立权属的住房,只登记一户户口;“一家一户”即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作为一个家庭成员,只登记为一户。
第六条 规范农村地址居民分户政策 农村户籍居民因儿女成家、结婚、夫妻离婚、与父母兄弟姐妹分家等,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一家一户”户籍登记政策和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分户。
申请分户的居民己取得国土、住建、规划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址” 规定。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
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需将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明,并有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经所在村社、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审核后办理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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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三星堆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