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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春熙路群光广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1-04 13:17 已回复

1.本人于2023年10月26日20:00左右至春熙路群光广场一楼娇韵诗专柜咨询商品。接待的销售人员推荐了相关商品,并称群光线上商城活动划算,于是指导本人使用手机在群光线上商城购买商品并选择“专柜提货”的方式获取商品,订单编号659462375458987,商品详情页显示售后截止时间2023-11-10(相关证据请参见附图)。在线商品购买界面未对于商品退换进行特殊约定,期间销售人员也未进行任何告知。10月31日,本人因不喜欢购买的商品前去商场专柜要求退货,在购买商品以及所有赠品未开封的前提下,专柜及商场均以“本商场对于已售护肤品从来不予退货,且商场规定必须告知顾客”为由,拒绝退货。在拿出线上售卖界面详情及联系当时销售人员后,商场及专柜承认均未提前告知,但仍拒绝退货,态度冷漠。本人提出此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商场及专柜工作人员告知“随便投诉”,丝毫没有歉意和解决问题的态度。
2.本人于2023-10-31和2023-11-3分别拨打了12315热线投诉此情况,均未得到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无论此次购买行为属于线上还是线下(按本人理解,此次交易应属线上交易),本人要求的“退货退款”均为合理诉求。请相关部门协助尽快解决此事。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08 09:52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3年11月7日14时45分市场监管局春熙路所工作人员与您联系了解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有关规定,征得您的同意后请商家与您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请您联系工作人员进一步组织调解。 您表示知晓,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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