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由于本人购买的远洋栖棠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导致房间衣柜被水泡坏,本人与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后,又签署在我房间维修期间物业费由开发商直接向物业支付的协议书,开发商表明认可该事宜,并且开发商负责人和我共同在物业费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但是现在开发商拒不承认,多次找开发商负责人协商,但是都推诿,不愿同我协商,希望住建局领导可以督促开发商出面积极解决问题!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崇州市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小区物业收取物业费的依据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主体分别是业主和物业企业。因房屋质量问题,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用,依据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相关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主体为业主和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和物业企业即便属一家集团公司,但确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纠纷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与开发企业的纠纷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根据投诉人反映,业主已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质量整改期间物业费由开发企业直接向物业企业支付的协议书;但协议双方主体分别为业主和开发企业,并无物业企业,所以物业企业能够向业主提出支付物业费的诉求。
建议业主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是依据业主与开发企业业签订的房屋质量整改期间物业费支付协议,起诉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支付整改期间物业费用。二是由业主缴纳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然后依据业主与开发企业业签订的房屋质量整改期间物业费支付协议,起诉开发企业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