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我在武侯法院参加(2023)川0107民初18835号案件应诉,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起诉我,分别于2023年8月7日,9月1日,10月8日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发现泰康公司组织虚假证据两处:1、虚构担保人赵湘善的担保书。(已举证反驳)2、冒充本人签署合同。(后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虚假签字)。本人两次向法庭申请追究泰康公司虚假诉讼责任,法庭均未受理。请问领导,怎样才能让虚假诉讼断绝?怎样才能追究泰康公司的虚假诉讼责任?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我区已将您所反映的问题转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留言人: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承办人已于2023年10月26日对您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