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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物业收取电费拿不出收费依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0-24 10:16 已回复

尊敬的相关领导:
我是四川省西昌市彩云府小区的一名业主,国家大力提倡新能源,我于2021年10月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在小区购买了固定车位,也了解了去电力公司申请新能源充电桩的相关程序,去物业提交申请的时候物业就百般阻挠,最后不得已由物业给我接通了到车位的220V供电。物业口头通告:电价1元钱1度。我对此电价表示疑问,并要求物业出具收费依据,物业并没有多作解释,就一句话“公共区域的电都是1元钱1度。”
今天(2023年10月24日),我去交了电费,6227度电,收了我6227元。相关依据附后,恳请相关部门核实,物业是否属于加价收取电费,是否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是否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凉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0-2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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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02 14:34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投诉后,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已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协商调解,现目前,您知晓相关情况后,已自行撤诉。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经办人:彭玉洪

联系电话:2194645

承办部门: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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