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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关于古蔺县彰德街道二郎坝土地未按照土地管理办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0-24 09:56 已回复

关于古蔺县彰德街道二郎坝土地未按照土地管理办法规定补偿征收问题

尊敬的领导:

我代表我们村村民,向您反映土地征收未按照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的情况。我们村位于古蔺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近期由于城市发展需要,我们的土地被征收了。但是,我们发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补偿标准不合理:我们村民认为,我们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我们的生活需求。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补偿,以保障我们的生活水平。

2.补偿方式不合理:我们村民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方式不合理,无法满足我们的实际需求。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加灵活的补偿方式,例如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等。

根据实际了解,政府只给予了青苗补助和购买社会保障费用,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显然古蔺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实施,存在漏补,少补,征地不合规的情况!
  
3.诉求未得到充分考虑:我们村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提出了许多诉求,例如要求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评估、要求对征收行为进行公示等,但是这些诉求并未得到充分考虑。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考虑,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4.土地征收未通过村集体同意强制征收问题:
据我所知,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包括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听证等环节。古蔺地方政府未经村集体同意,未补偿到位就强制征收土地,动工打围,征收土地,不让村民使用土地的情况,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针对这种情况恳请领导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村民提出以下诉求:

1.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管理:恳请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管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土地,确保补偿标准合理、补偿方式灵活。

2.增加对被征收土地的评估:政府应该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土地价值、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等方面,以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加强对征收行为的公示:政府应该对征收行为进行公示,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标准等,以便我们及时了解情况并做好应对措施。

我们希望领导能够重视我们村民的诉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投诉:

请求有关部门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请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标准合理、方式多样、程序透明。
请求有关部门对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深信,通过您的努力,一定能够解决土地征收未按照土地管理办法规定补偿的问题,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01 16:07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关于古蔺县彰德街道二郎坝土地未按照土地管理办法规定补偿征收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该实,您所反映的古蔺县彰德街道二郎坝土地位于原古蔺镇建国村5组,现为古蔺县彰德街道建国村2组,属《古蔺县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川府土〔2010〕315号)的征收范围,古蔺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5日发布了《古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古府布〔2010〕4号),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3月29日发布了《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古国土资公〔2010〕11号)。该次征地补偿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4号)文件执行,落实了社保安置;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标准执行,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征收和补偿到位。在2014年征收结束进入土地储备库后,因土地长期没有使用,由当地村民在已征收的土地上裁种上了果树。近期因古蔺河道治理工程需使用该土地,对群众后期栽种的树木、青苗等,征地部门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文件标准再次给予了附着物的补偿,群众利益得到了根本保障。不存在您所述“土地征收未按照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的情况。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31日与您电话联系未拨通,如您有相关问题,可电话咨询我局(联系电话:0830-7061753)。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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