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合同到期近3年,一直未成功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物业相关选聘或续聘事宜,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点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那么该方案是否应有业委会主动提议并且不需要经过20%业主同意过后便能进行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相关事宜。
同时根据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具体召开次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如业委会无故拒绝召开每年定期业主大会,那么由20名业主联名要求街办介入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中本应由业委会提议关于选聘续聘事宜是否还需要业主提议,该提议又是否还需要20%业主同意通过才能召开业主大会。
该问题已咨询市机关,街办 。均无法给予准确回答,望省上老师给予一个准确的答复。
网友:
你好,关于你提交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具体召开次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根据以上规定,若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组织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请业主共同决定,无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也可以组织召集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若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4日
麻烦老师对于第二个问题再回复一下。
如果业委会拒绝召开业主大会,由街道办召开的业主大会本应由业委会自身提议的物业续聘选聘事宜的议题,是否还需要业主来议题,如果需要业主提议,那么是否还是需要20%业主同意才能通过提议?这个问题当地街办也无法准确回复,条款无法确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