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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咨询】尿毒症病人2023年大病报销基数?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詹庚一  2023-10-19 16:06 已回复

据个别患者反映大病报销是1.3万元,1.3万元前报销比例低,个人自付达到基数后才能报销77%,为什么?据反映2022年基数是1.2万元,2021年基数是0.8万元,以前最低时为0.6万元,为什么一年比一年高?是患者收入增加了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宜宾市医疗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0-24 17:35

您好!您通过市长信箱提交的关于“尿毒症病人2023年大病报销基数”问题的信访信件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疾病医疗保险
“尿毒症”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报销。“尿毒症”患者可选择住院治疗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一)住院治疗
“尿毒症”患者可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为: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900元、报销比例55%。
(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尿毒症”患者可以选择在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认定门诊特殊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相关检查及治疗”。经认定后,其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按77%报销。
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住院和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可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报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文件规定“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 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除上述对象外,其他参保人员执行统一的大病保险起付线。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规定“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统筹区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由于我市之前的大病保险起付线水平较低,为进一步保障参保群众权益,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我市采取“逐年逐步调整”的方式调整大病保险起付线。
根据《宜宾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我市2022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663元,按照文件要求,我市2023年大病保险起付线应达到16331.5元。2023年我市大病保险实际起付线为13000元,在全省仍处于较低水平。
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理解!如还有其他问题咨询,可致电咨询电话:0831-820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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