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或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
我想请问贵单位,现在小区筹备组依然要遵循这个原则进行筹备选举工作吗。
网友:
你好,关于你提交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厅印发的《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川建房发〔2016〕550号)有效期为5年,现已失效。应当按照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