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买的二手房买房后当时在农村信用社南部县总行通过住房商业贷款形式办理了贷款,银行在没有提前当面告知的情况下,现在告诉我房产权办下来后我只能拿复印件,不能拿原件。咨询了银行现在管理这方面的经理后,得到的答复是,这是他们银行的规定,在房贷还清之前不能拿房产证原件。但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换言之,银行应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房产证上银行也会盖章说明此房屋有抵押登记。抵押人(户主)应收执房产证原件,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银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银行莫名不给我房产证原件,这对于我以后办理户口迁移,小孩入学等问题后很麻烦。所以,我想请问当地农村信用社不给我房产证原件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烦请有关领导能给我一个合法解释,并通知银行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将原件交付我们业主!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
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您的留言内容,经向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农商银行”)了解相关规定,现回复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并结合《四川农信押品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相关规定,南部农商银行在办理各类抵押贷款须留存产权证明及登记证明原件,待贷款结清后将产权证明予以退还并注销抵押登记。按您提出的后期办理户口迁移,小孩入学等,需要提供产权原件的合规合法的诉求,若贷款未结清,可以向南部农商银行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咨询南部农商银行蔡经理,联系电话:18783959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