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
您好:
本人在此期间未收到名山区人民法院任何短信相关形式的起诉通知,被告也没有收到任何纸质正式文件的前提下,名山区人民法院随意对被告银行卡进行冻结,对此提出异议。原因如下
1、2023年10月11日被执行保全后(银行卡被冻结)。本人才得知被起诉的消息,当日就积极与受理法官刘宝东、执行保全法官蒋洪彬进行联系未果,在此期间拔打了贵院电话:0835-3222214 0835-3222204等相关电话,然而一直无法联系上以上二位法官,本人也无法得知任何案件情况与消息。
2、被告人向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好期贷平台网贷借款,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好期贷所在地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建路1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南琴技园科兴科学园埋4栋18楼,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的雅安市既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故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
4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本人常住地人民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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