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11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所以想咨询一下什么叫做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是否需要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资格和技术条件?还是任何单位都以是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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