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想求助一下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后户口迁移问题。双方都是农村户口,我户籍是广安邻水高滩镇,男方和子女户籍是四川遂宁安居区白马镇。本人于2019年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子女归男方抚养,现在经过多次协商男方自愿将子女抚养权变更给我,由于男方在上海生活工作,通过邮寄方式我们也于近日自行拟定变更抚养权协议并双方签字。
为明年及后面子女读书教育以及生活等便利需要将户口迁移到我这边来,我电话咨询了我户籍地派出所回答说需要证件:离婚证、离婚协议、户口本、出生证明、抚养协议,但是派出所说我们现在自己签订的这个协议不行需要法律认可的那种,什么才是法律认可的?不是说只要双方自愿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嘛,怎么才是法律有用的,我应该怎么处理请详细告知?
网民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获悉。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內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您的情况,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后进行业务办理。详情请电询0826-3226131。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