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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小区业主及公共利益,不容侵害!
2023-10-05 22: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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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双流区人民政府投诉:因双流区小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区中心)在蓝光长岛五期办理房产证时行政不/乱作为,且多次投诉均拒绝沟通未正面回复,因此恳请双流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查实纠正: 损害业主利益 小区中心在未与蓝光长岛五期业主协商沟通的情况下,通过7月25日推进会及早就准备好的承诺书,利用部分业主急于办证的心理,向蓝光长岛五期业主强行(不可协商,否则不参与本次房产证的办理)增设了二个办理房产证的障碍,使办证业主在短时间内,有可能使本应交存一次维修资金,变成为交存四次维修资金负责: 1.为开发商代收但未交存的维修资金(使业主从合法的守约者被人为地变成了不合法的失约者)负责,时间:从2018年代收时起,已发生近五年时间。标准27.50元/㎡。 2.为业主自救(为办证而)自愿第二次交存的维修资金负责,时间:第二次交存时起计。标准27.50元/㎡。 3.为开发商作为维修资金交存主体应交存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交存及后果负责(因办证业主须签署承诺书,通过承诺书中隐秘的无过错责任条款,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给了业主,因此,业主须为开发商未交存维修资金行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时间:从签署承诺书起计。标准38.50元/㎡。 法律后果为:若按小区中心的安排,使小区维修资金交存困难(根据承诺书约定,开发商不交存38.50元/㎡的因由是得到签约业主因办证而允许的,故签约业主须为此负责,但愿替开发商交存者为零,因此,维修资金存量的58.33%长期为零),造成小区维修资金存量长期低于42%,使小区公共设备设施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安全事故,从而造成的人生安全事故,虽然概率较低,却为不可承受之重。 4.为因开发商未交存维修资金,使小区维修资金存量很快(仅有约120万元的过基准存量)不足30%而需补交的维修资金负责,时间:只要公共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就有可能耗尽维修资金可使用存量。标准27.50元/㎡。 因此,按小区中心的安排,办证业主短期内应付出的代价共计三次27.50元为82.50元(实交)+38.50元(开发商未交存)=121元/㎡,以155户型计为:12787.50+元。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损害小区公共利益 按照小区中心这样的安排,会产生如下结果:1.开发商不退还代收业主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2.业主抵制不合法的第二次交存维修资金。3.经签约业主的同意,使开发商不再交存作为交存主体应该交存的维修资金。这样,使蓝光长岛五期整个小区维修资金的缴存总量被人为地归零!制造出【问题楼盘】! 就算有部分业主为办证而自愿第二次缴存维修资金,其存量也肯定不能达到41.667%,使小区维修资金存量长时间保持在低水平,使小区长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从而在七十年内产生N次维修资金补交或安全隐患,损害小区公共利益,使【问题楼盘】名副其实。 通过办证,开发商不仅可以将未交存维修资金(5991222.67元)的责任及后果,通过承诺书中隐秘的无过错责任条款,转嫁给业主,同时还可以继续(没有退还的约定)无偿无期限使用代收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使开发商在办证过程中本该退还+交存共计应付出10270667.22元,因小区中心利用办证做出这样的安排而得以免单免责!制造不公平,使【问题楼盘】长时间存在! 小区中心这样的安排,将正常办证的行政确认行为,变成转移利益转嫁责任极端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合法否?合规否?合理否?公平否? 应该是这样 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业主的办证条件是(但不限于): 1.房款缴纳凭证 2.完税凭证 3.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等 而小区中心新增设的二个办证障碍,不在此列,同时也未出示允许这样安排的法律法规文件。 根据现行相关政策,若开发商的办证条件不齐全,不能办理首次登记时,应根据【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试行)2020.04.22】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容缺审批机制即开发商向政府提出办证条件容缺批准申请,经审批后进行首次登记(而不是要求业主同意在开发商未按照规定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先行办理本次申请登记范围内的不动产首次登记),从而打通办证渠道中的最后一米障碍。这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才是其职责本分。 可能的原因 小区中心这样安排所基于的因由,应该是: 基于的理由:开发商经营困难没缓过来 基于的原因: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基于的理由:开发商经营困难没缓过来】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耗损小区中心公信力的、只凭口说没有证据证明的虚拟事实,证据是: 1.没有出具开发商经营活动迟滞/不畅/不良/困难的证据。 2.双流区人民法院对开发商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能力的判决是:有履行能力…… 3.根据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09-11 15:43对问政四川的回复【…经调查,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在蓝光长岛国际小区有地下车位等资产暂未出售。已由区住建交通局牵头负责将车位等资产销售所得纳入资金监管,优先用于归还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及开发商最近销售情况可知,住建交通局已收回部分开发商的销售资金,足以(优先用于)归还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 因此,小区中心这样安排所基于的理由是一个没有证据证明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未尽职尽责的、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虚拟事实。 【基于的原因: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开发商不愿交存维修资金的理由并非【经营困难没缓过来】,而应该是基于开发商对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的理解或认知,即没有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受益,为何要对维修资金负责?如是,这样的思路很表象!维修资金的实质是:为了延长产品寿命而事先收集的使用质量保证金,那么,开发商就不该为自己的产品提供生产质量保证金吗?一个产品的使用寿命,与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产品的使用质量成正比,因此,开发商自认不应交存“维修资金”时,是否应该交存产品生产质量保证金呢?如果这也不愿意,那么是否可以将产品的保质期与房屋产权证同庚至七十年呢?如果什么都不愿意,那开发商的产品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还有什么资格参与市场竞争呢?因此,市场普遍认为:开发商在其产品的使用过程中,是主要受益者,应该在产品使用寿命方面负主要责任,所以才有195号文的【开发建设单位是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交存标准是38.50元/㎡(高于业主的27.50元/㎡)】明文规定,如果还是觉得不舒服,那么把195号文件中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名称,改成交存产品质量保证金,这样就应该名正言顺心口诚服了?! 因此,小区中心机械照搬开发商思路所做出的安排,既欠思考又难正确! 我们的诉请: 1.据悉,小区中心是依据上面文件为蓝光长岛五期业主办证而设置这样的障碍,因此敬请双流区人民政府出示相对应的政府法规文件,业主将依法依规地办证。 2.若上述据悉不实,即这样的办证设置非合法合规公平,又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则恳请双流区人民政府及时予以纠正,并为保护开发建设企业,通过容缺审批机制,正常为业主办证。 3.小区中心新设置的二个办证障碍,改变了法律规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秩序和性质,剥夺守法业主正常办证的权力,与开发商共计将小区维修资金搜索罄尽(存量为零),有意制造【问题楼盘】,为小区正常运行埋下安全隐患,对小区的建设(安全环境)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小区的公共利益,因此恳请双流区人民政府查实后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蓝光长岛五期部分业主恳请并感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
回复时间:2023-10-07 10:28:46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小区管理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23-10-07 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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