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出具了工伤认定书,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为由,拒绝让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亡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应该怎样按照条文享受工伤待遇,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为何不执行国家法律反而执行四川省的意见,为什么?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您主要咨询因交通事故工亡产生的工亡待遇金额的政策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10月10日9:20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请联系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28-62011902。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该意见法律效力是否能大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中央法律法规的效力大于地方法律法规,你们这样无视和漠视国家法律,转而堂而皇之的执行一个连法律都算不算的意见,合适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认定为工伤,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四川出个意见就能让下列规定废止?无视国家律法是不是四川要跳出中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