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的规定,若筹备组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但业主要求召开的呼声强烈,能否延长筹备组存续时间?
2、“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该期间是否有可以不计入的情形,例如由于被阻挠导致反复征求业主意见等,能否排除在6个月外?
因涉及工作相关,恳请予以解释。
网友:
你好,关于你提交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根据此规定,筹备组应在公告成立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逾期不能召开的,不能延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6日